
1.试用期不得增加,职工对用人公司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用人公司在试用期内发觉员工不满足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而不能延长试用期再度进行考察。
2.试用期适用初次就业或再度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员工,对工作岗位并没有发生变化的员工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员工改变工种的,可以马上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会再约定试用。
3.试用期就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内,劳动关系还处在非正规状态,用人公司对员工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职工对用人公司是否满足自个要求有所了解的期限。
4.因为试用期是对新录用的职工的试用期间,目的在于考察刚入职员工是否满足录用条件。对于已经是单位职工的员工,续签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