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例如,诬告陷害罪的主导者既能是一般自然人,还可以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员,换句话说,是否具备特殊身份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但我国刑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加重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员这一个人身份,虽不是诬告陷害罪的客观性犯罪构成要件,的确是从重处理的依据。这类特殊身份,还可以称为加减法身份。做为客观构成要素的特殊地位,不包括加减身份。
3.如果主体不具有该特殊身份,犯罪就不可以成立。因此,这儿的身份又能够称为“定罪身份”。典型的是:贪污罪的主体一定要国家公职人员,所以,如果主体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其行为就无法创立贪污罪。强奸罪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