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时间:2022-11-17 11:34:09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人民银行准许,擅自成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是其他金融机构的举动。

1.金融活动是一个动态变化运动过程,各种组织和人员参加其间,所以必须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秩序,不然,一片混乱的金融活动就会对社会经济产生很严重的破坏作用。金融活动也是通过银行等各类商业银行的业务内容来进行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肩负着筹资资金融通、引导资金流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调节总需求等重任,是联结社会经济的纽带,必须掌握在国家的宏观控制下。

2.行为人没有向有权核准的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设立申请,这种情况多见于已经不具备开设金融机构条件单位和个人,行为人虽然提交了申报材料,但有关主管部门经核查认为满足条件而未予准许,没有授予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状况。

3.本罪的核心,既可以是做到刑事责任能力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还可以是单位。企业犯该罪的,推行两罚制,即对企业被判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的管理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判处相对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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