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学课堂权
因此但凡跟老师按照规定完成自己讲课目标和教学任务,这类相对应便是老师们的教学课堂权。
(二)学术研究权
是教师做为教学课堂专业技术人员所具备一类基本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是和老师在教学活动里的主导性相对应一类特殊权利。
(三)指导评价权
和老师在教学活动里的主导性相对应一类特殊权利。老师们的此项权益关键也就是说,老师做为教育者,具有对孩子进行学习成绩和品性的描述评分的权力,这是法律法规给予老师的权力的一种。
四)报酬待遇权
是中国的宪法赋予中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在老师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此项权力是老师的物质条件。需注意:这里所称的老师,不仅包含公办院校编制教师,并且也包含民办学校的在职老师。
(五)参与管理权
是中国公民主权在老师特珠中的细化。
(六)进修培训权
就是指老师所具有的参加学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