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利,教育和促进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发展科技教育,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不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对居委会的工作提供指导、帮助与支持。居委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县市区的政府或者它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单独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载体、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者、联营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它合法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