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消费税立法中,对人们生活消费的最基本生活用品与企业正常的生产与消费物品不收取消费税,只对现阶段属于奢侈品牌或超前消费物品以及其他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收取消费税,特别是对其中的某个消费品如烟、酒、高档次的汽车等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加重调节,增加买家的负担,适当抑制高质量或超前的消费。
2.为了确保税制改革后尽量不降低财政收入,同时不削弱税收对于某些产品生产与消费的调控作用,需要借助收取消费税,把实行增值税后由于减少税收而可能下降的税收收入收取上来,基本保持原产品的负税,并随着委托加工物资生产与消费的增长,使财政收入也长期保持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