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处理证劵公司风险性需要动用股票基金,中国证监会依据券商的风险性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管理公司制定投资基金使用方案,报检国务院批准后,由股票基金公司办理发放股票基金具体事宜。
2.证劵公司被吊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部门接手、租赁经营等强行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3.所有在中国注册的证劵公司应按其营收的0.5-5%缴纳股票基金,管理或运营水平差、风险性高的证劵公司,应按照相对较高的比例缴纳股票基金,各券商的具体自付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证公司的风险状况确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每年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