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确定缺点责任及恢复费用。业主,监理师应对工程缺点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开展调查,对非项目承包人原因导致由项目承包人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评估价向业主签发为项目承包人追加费用的相关证明。
2.指承包单位为所进行的工程商品发生质量隐患后的修复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摊余其质保金。一般为6个月左右、12个月左右、24个月左右,实际两个人在合同中约定。
3.期内,由项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缺点,项目承包人承担维修,并要担负鉴定及维修费用;如项目承包人未履行缺点恢复义务,则发包人能够按合同约定扣除工程价款结算,而且由项目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合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