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为10日。调解纠纷达成一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协议送达各方双方,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纠纷未达成一致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纠纷终结书进交各方双方。
2.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双方向民法院提起事诉讼,公安机关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纠纷期间,双方向法院起诉提起诉讼的,调解纠纷终止。
3.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过失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以及过失的严重程度,分别负责主责、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4.各方均无导致交通安全事故的过失,归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