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之诉,是指上诉人需要人民法院确认与被告人相互间存不存在一种民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事实,不包含事实和事实关系。确认之诉的特征取决于,上诉人仅需要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栽定被告人基于存在的法律事实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2.变更之诉,是指上诉人需要法院以裁定更改或消灭附随的一种民事关系的诉。上诉人需要借助法院的裁定来改变附随的法律事实时,才有必要提起形成之诉,假如能通过民法典里的形成权以单方是什么意思表明就可以使法律事实发生变更时,则不必提起变更之诉。
3.给付之诉,是指上诉人需要人民法院栽定被告人向履行特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