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权出于维系社会秩序的职责,必须以理智的态度认真完成法律法规的每一项条款,战略眼光与政治理性将会在法的建制中获得体现,公平、正义将成为普遍原则。
2.一旦公权管理人员缺乏责任感,只从阶级或统治集团的利益考虑,欲望将替代理性。在法律体系方面则表现为公平公正让坐落于权力,正义被置若罔闻。有意或无意地不健全法制,或是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法外开恩,迫害另一方。
3.法是结构化的、全面的现象,具有多维度的等级构造,这种繁杂的结构由法的基本要素有机结成。以不同的规范可以对法的基本要素作差异分解。
4.同时还具有抽象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具体、具体的行为中相对高度抽象出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目标是一般的人,是反复可用多次的。法律还具备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准则是按照相关规定所有公民一律适用,不允许有法律法规之外的独特,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